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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学会规章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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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重庆市农业机械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的英文名称Chongqing Society for Agricultural Machinery缩写为CQAM。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全市的农业机械科学技术工作者、专家、学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是我市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督促会员遵守国家对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的要求,促进会员的科研诚信和道德自律。团结广大农机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繁荣和发展我市的农机化事业,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农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农机中试基地。邮政编码:40132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传播先进技术,促进农机科学技术的开发、应用和行业技术进步;

(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组织制作音像作品,开展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提高会员和有关农机(化)人员的科技水平和实践能力;

(三)开展科技咨询工作,接受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对农机化科学技术问题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发展战略、技术政策提供评估、论证,组织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科技成果评价、新产品鉴定、职业技能培训等有偿服务,发动会员为发展农机科技事业和农机工业提合理化建议;

(四)编辑出版学术、科普刊物及其他文集、资料,加强科技成果和信息的宣传报道,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五)组织开展技术标准研制,制定发布本会团体标准;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科学发展需要,举办农业机械领域专业性、技术性展览(示)会、现场会和与之相关的技术讲座等活动;提供科技成果引进、推广和交易服务,推动产学研用结合;

(七)密切联系农业机械领域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向党和政府反映农业机械领域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农业机械领域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业活动;

(八)评选、表彰、奖励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和学会先进工作者,发现人才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九)其他与本会性质和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人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人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具有获得本会人才举荐的资格;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与并宣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协助本会发展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提示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等处分。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选举、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组成,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一般为奇数,总数不得超过200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调整本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代表代为参加,实施投票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

第二十二条 当本会理事人数超过50人以上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上述负责人必须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理事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委托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统称为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重庆”等字样。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必须纳入由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过半数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国家对社团的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时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及资产清算方案,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监事监督及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1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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