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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机械学会会员管理制度

作者:本站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21-12-30 浏览:1451

重庆市农业机械学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会会员管理,依据《重庆市农业机械学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会员为自愿申请并经资格审查、履行相关入会手续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团体会员

第三条  申请成为团体会员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拥护本社团的章程,有加入本社团的意愿,在本社团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四条  团体会员按照其派出人员在本会兼职情况,分为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一般会员单位。

团体会员派出人员在本会兼职,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及有关部门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应当办理前置审批后再提交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团体会员单位的人员,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不得在本会兼职。

第五条  团体会员在本会兼职人员若离开原会员单位,应由原单位推荐继任人选,并按照该单位原担任本会相应职务和章程规定程序办理在本会任职手续(理事长单位除外)。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的个人,应拥护本社团的章程,在本社团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七条  个人会员兼任本会职务,应按照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选举或任免程序办理。个人会员在本会兼职,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及有关部门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应当办理前置审批后再提交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个人会员,不得在本会兼职。   

第四章  会员吸收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由本会团体会员、分支机构推荐,或者本人所在单位推荐;

(二)普通会员和学生会员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并发会员证,入会后需要兼任理事以上职务的会员应按章程规定的选举程序办理;

(三)秘书处将会员入会登记表存档,列入会员资料库。

第九条  在本会筹备期间经筹备组同意入会并参加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应按照第八条规定程序补办入会手续。

第五章  会员退出

第十条  会员主动申请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若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一年内两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报理事会确认并通知其已丧失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

上述一年不交会费或一年内两次不参加本会活动,指的是当年会费到12月31日止未交或当年本会通知其参加活动两次缺席,即视为该会员从次年1月1日起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若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对其中兼任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会员除名应同时由理事会免去其兼职,再将其与只兼任理事职务的会员一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免去理事职务。 

第六章  会员权利及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有关信息资料和刊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为开展本会工作提供方便;

(六)宣传本会的宗旨和作用,关心本会的建设和发展。

第七章  会员联系及服务

第十五条  本会依法履行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职责,引导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生产经营和履行社会责任,为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提供服务。对于会员举报、投诉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本会可依据《重庆市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解决并及时答复。

第十六条  会员企业受到国外反倾销、反补贴或国内市场不正当竞争时,本会可给予帮助,积极参与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维护国内产业安全的联动机制,维护行业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领导成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定期走访会员,了解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将会员反映的法规性政策性问题及时汇总整理上报相关部门,争取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对于会员请求本会帮助的生产经营性业务,本会各内设机构应按照分工提供专业服务,为会员排忧解难。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之间发生业务纠纷,会员请求本会给予调解的,本会可派员调解,有关各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和解协议,本会可鉴证。有关各方应认真执行调解协议。

第二十条  本会编辑出版各类简报、简讯及内刊,及时送达会员,并采取开办网站、微信群、QQ群等方式,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和联系渠道。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解释权归本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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